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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小林与唐小荣、龙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林,唐小荣,龙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郭小林,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小荣,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龙素兰,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郭小利与龙素兰、唐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2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素兰、唐小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小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龙素兰、唐小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小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素兰、唐小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小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定桥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腾继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