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梁胜一与孙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一,孙青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923号原告:梁胜一,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青松,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胜一与被告孙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胜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胜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胜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胜一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