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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永军与李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军,李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290号原告郭永军,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彬,男,汉族,住址平舆县。原告郭永军与被告李彬、刘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具体情况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永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国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