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樟树市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英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于葵,黄波,黄林秀,黄建平,闻一龙,田艳红,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6279987F。被执行人:樟树市盛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原樟树啤酒集团。组织代码:16112185-8。被执行人:江西英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大道。组织代码:66746661-8。被执行人:黄于葵,女,汉族,樟树市人,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波,男,汉族,樟树市人,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林秀,女,汉族,樟树市人,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建平,男,汉族,樟树市人,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闻一龙,男,汉族,宜春市人,住址江西省宜春经济工发区。被执行人:田艳红,女,汉族,宜春市人,住址江西省宜春经济工发区。被执行人:黄建军,男,汉族,樟树市人,住址江西省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樟树市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英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于葵、黄波、黄林秀、黄建平、黄建军、闻一龙、田艳红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4744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樟树市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英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于葵、黄波、黄林秀、黄建平、黄建军、闻一龙、田艳红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474437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