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严华崽、傅身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华崽,傅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严华崽,男,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被执行人傅身金,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本院在执行严华崽诉傅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人民币28000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政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30日参加人: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王小祥承办人:周献辉书记员:张政评议记录:本院在执行严华崽诉傅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人民币28000元,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裁定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夏秀中:同意以上观点。王小祥:同意以上观点。评议结果:毛:同意裁定: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