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罗超、张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罗超,张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602号原告刘国英,女,1943年3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告罗超,男,1962年11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张天林,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光明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英诉被告罗超、张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胜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浩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