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锦水与上海志畅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水,管国典,上海志畅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847号原告:朱锦水,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被告:管国典,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上海志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令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多,男。原告朱锦水与被告管国典、被告上海志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朱锦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锦水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陆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