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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某、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某,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该社法律事务部经理,住义县。被执行人姚某,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富某某,女,1967年2月3日,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某、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