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某、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某,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该社法律事务部经理,住义县。被执行人姚某,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富某某,女,1967年2月3日,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某、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