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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关慧茹、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关慧茹,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旺娣,邓巧嫦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2号原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旺娣。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秋真,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慧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思华,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梁达腾,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黎伟宁。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明利,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劼,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第三人:冯旺娣,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第三人:邓巧嫦,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慧茹、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旺娣、邓巧嫦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