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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宁波市镇海武斌胶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宁波市镇海武斌胶粉有限公司,奚锦屏,奚武斌,奚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6554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西路26号。主要负责人:江慧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武斌胶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99538409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老镇政府东南边。法定代表人:奚锦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奚锦屏,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奚武斌,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奚超群,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879号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宁波市镇海武斌胶粉有限公司、奚锦屏、奚武斌、奚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11执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