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4509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袁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袁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509号之一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9342639X,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上六圩港西侧1幢。法定代表人:刘海强。被告:袁秀华,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秀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56元减半收取152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