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夏桂华、夏嬿华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华,夏嬿华,夏华芝,夏华琴,夏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夏桂华,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玻璃纤维厂职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夏嬿华,女,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铝品三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夏华芝,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夏华琴,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夏华平,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夏桂华、夏嬿华、夏华芝、夏华琴与被执行人夏华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南开区冶金路战备楼7-27308号房屋征收补偿款791872元中395936元归原告曹敬芬所有,剩余395936元由原告曹敬芬、夏桂华、夏嬿华、夏华芝、夏华琴及被告夏华平各继承65989.33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夏华平给付原告曹敬芬261925.33,给付原告曹敬芬、夏桂华、夏嬿华、夏华芝、夏华琴每人65989.33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