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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委赔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梓薇等三人因虐待致死申请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梓薇,张某甲,张某乙,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辽14委赔7号赔偿请求人:张梓薇,女,199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赔偿请求人:张某甲,女,200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赔偿请求人:张某乙,女,200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继伟,女,无业。系三位赔偿请求人母亲。赔偿义务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忠,男,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男,该院行政庭庭长。张梓薇等三人因虐待致死申请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港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辽1403法赔1���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龙港法院认为,张洪仁服刑近两年后在监狱死亡,该事件与龙港法院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赔偿请求人依据的法条均为涉及行政赔偿的内容,不适用于本案。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驳回赔偿请求人张梓薇、张某甲、张某乙的赔偿申请。张梓薇等三人申请龙港法院赔偿事项:1、撤销龙港法院(2017)辽1403法赔1号赔偿决定书;2、赔偿张洪仁死亡赔偿金96.38万元、丧葬费2.40949万元;3、赔偿被抚养人张梓薇、张梓莹、张梓琪生活补助费。上述三项总计111.56099万元。事实及理由:赔偿请求人的父亲张洪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龙港区公安分局刑���拘留,后被逮捕。2013年4月7日,龙港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洪仁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张洪仁等人均没有上诉。在审理期间,张洪仁于2013年4月4日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4月8日,葫芦岛市看守所委托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刑事司法鉴定,结论为张洪仁Ⅱ型糖尿病,脑干梗塞,右半身感觉及运动障碍。同年4月10日,葫芦岛市看守所向龙港法院提出对张洪仁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龙港法院于当日作出决定,对张洪仁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交付执行之日止)。判决书是4月7日宣判,4月18日龙港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将张洪仁收监执行。2015年3月29日,锦州监狱通知,张洪仁于2015年3月29日在监狱猝死。龙港法院对张洪仁死亡存在严重过错:1、张洪仁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较短,只有7天,没有得到有效治疗;2、龙港法院对张洪仁强制收监,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没有作出新的收监决定,用执行通知书代替投入监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3、龙港法院对张洪仁未重新检查,在交付执行时也没有将张洪仁患有重大疾病的司法鉴定书移交给执行机关。综上,龙港法院执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致使张洪仁的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导致猝死。法院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张洪仁的健康权、生命权,应给予国家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张洪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3年4月4日,张洪仁突发疾病被葫芦岛市看守所送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Ⅱ型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同年4月7日,龙港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并于当日宣判,认定张洪仁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年4月8日,葫芦岛市看守所委托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保外就医法医司法鉴定,结论为张洪仁Ⅱ型糖尿病,脑干梗死,右半身感觉及运动障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同年4月10日,葫芦岛市看守所向龙港法院提出对张洪仁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龙港法院于当日作出(2013)龙刑执字第0000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张洪仁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将张洪仁交付执行之日止)。同年4月18日,龙港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同日,葫芦岛市看守所将张洪仁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2015年3月29日2时5分,张洪仁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死亡。在罪犯死因鉴定书中,辽宁省锦州监狱医院依照张洪仁临床表现及辅助���查结果,确定张洪仁系猝死。同月30日,张洪仁女儿张梓薇作为家属全权代表签字,同意火化,骨灰带回。2017年3月20日,张洪仁女儿张梓薇、张某甲、张某乙向龙港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龙港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驳回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决定。张梓薇、张某甲、张某乙不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港法院(2013)龙刑执字第0000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3)龙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辽1403法赔1号赔偿决定书、辽宁省锦州监狱医院出具的罪犯死因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张洪仁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龙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3年4月18日张洪仁被投入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29日2时5分,张洪仁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按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张洪仁在监狱被羁押近两年时因突发疾病死亡,张洪仁女儿申请国家赔偿,应向羁押张洪仁的刑罚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提出赔偿申请,龙港法院依法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虽然龙港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曾作出过对张洪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刑事判决生效后龙港法院也给葫芦岛市看守所下达过执行通知书,但没有证据证明龙港法院的行为与张洪仁在监狱服刑期间猝死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张梓薇、张某甲、张某乙申请龙港法院赔偿张洪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申请赔偿的义务机关主体错误,对其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龙港法院决定驳回张梓薇、张某甲、张某乙的赔偿申请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张梓薇、张某甲、张某乙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决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