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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才连与胡学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才连,胡学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638号原告:范才连。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学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99468222,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501号。诉讼代表人:蒋阮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攀,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才连与被告胡学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连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