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立峰、张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勇,杜立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刑初269-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被告人张勇,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同年5月11日被解回至吉林市看守所,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先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杜立峰,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杜立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忠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被告人张勇及其辩护人张雪丹、被告人杜立峰及其辩护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杜立峰、张勇的附带民事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卫 军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