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光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38号罪犯黄光棠,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