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德柏山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柏山,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744号原告:德柏山,现住平泉市。被告:张亚军,现住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香,住平泉县。德柏山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德柏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柏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计1586元,由德柏山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