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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保令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保令8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棉纺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智,天津洪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天津铁路分局列车段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