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保令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保令8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棉纺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智,天津洪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天津铁路分局列车段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