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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志宣、洪新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志宣,洪新旺,杜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志宣,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新旺,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天津言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天津言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杜玉庆,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再审申请人陈志宣因与被申请人洪新旺、一审被告杜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志宣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本案借款本金为148.2万元,原判认定153万元有误。2、陈志宣陆续给洪新旺妻子还款53.2万元,应当扣除。3、借据约定月息4%,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无息借款认定。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计算借款利息,明显不符合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多计算利息近30万元。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洪新旺提交意见称:1、对于借款本金120万元,陈志宣和杜玉庆一审答辩时当庭认可,加上第二笔18万元,第三笔15万元,本金共计153万元。2、陈志宣所称53.2万元还款,与本案无关。3、借据约定月息4%,明确具体。4、承认原判多计算利息近30万元,同意不再主张。庭后,洪新旺于2017年8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变更执行申请书》,将申请执行款项由3244607.32元变更为29447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借款本金问题,洪新旺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志宣给洪新旺妻子打款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偿还本案借款,陈志宣可以另行主张。关于借款利息是否明确问题,借据载明月息4%,明确具体,陈志宣主张约定不明,明显不能成立。对于原判多计算近30万利息问题,洪新旺予以认可,当庭表示不再主张,庭后已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变更执行申请书》。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不宜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志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代理审判员  秦 爽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世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