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福建福辰龙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西环中路8号。被执行人:福建福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319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06410927-5。法定代表人李占高,职务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福建福辰龙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运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福辰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查控,但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龙岩××××村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福辰龙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占高均躲避不见,我院依法将执行人福建福辰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占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不在原住所办公,其法定代表人李占高下落不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福辰龙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不在原住所办公,其法定代表人李占高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825执10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媛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