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茂升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茂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更307号罪犯王茂升,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城刑未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茂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起止日期:2013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太原第二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茂升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至2017年获得监狱表扬4次,余分193分,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茂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5年至2017年获得监狱表扬4次,余分193分,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罪犯王茂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的规定,并结合其一贯表现及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茂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效熙审 判 员 杨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亚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