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小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小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麻赫祥,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望都县。被申请人:郭小红,女,1960年6月15日生,仡佬族,住衡水市安平县。郭小红与麻赫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683财保68号民事裁定,查封麻赫祥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麻赫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赫祥已向法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其申请解除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麻赫祥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天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