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丽芳与邹健星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芳,邹健星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82民初1462号原告:李丽芳,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邹健星,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李丽芳与被告邹健星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碧林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健星参加庭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子的探望权,被告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丽芳与被告邹健星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0月28日在长乐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子女安排:独生子邹俊仪(2011年3月31日出生)由男方邹健星)负责监护并抚养。女方(李丽芳)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因被告邹健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上述所诉。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丽芳每月可探望婚生子邹俊仪两次,暑假期间每月增加两次,时间从2017年9月开始。二、每次探视时间为每月中的星期六上午,具体事项由双方自行协定,被告邹键星应予以配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团结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倩倩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