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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9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与杨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杨文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950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孟庄村。负责人:孟宪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民,男,汉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杨文忠,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与被告杨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大孟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