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55毛德祥与潘全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祥,潘全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毛德祥,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潘全路,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毛德祥与潘全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发现并拘传了被执行人潘全路,当日被执行人偿还1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承诺于2017年8月13日前偿清,若逾期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承诺还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拘传被执行人执行到位案件标的款1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虽承诺于2017年8月13日前还清,但至今未予偿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