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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苟晓洪与王洪波吴天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晓洪,吴天全,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苟晓洪,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吴天全,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洪波,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晓洪与被执行人王洪波、吴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波今年已向申请执行人苟晓洪支付2万元,并协商分三年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