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鹤山市鹤城镇金满地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鹤山市鹤城镇金满地俱乐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9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林秀娟、郑育蔓,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满地俱乐部,住所地鹤山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士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诉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满地俱乐部(以下简称“金满地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协会委托代理人林秀娟、被告金满地俱乐部经营者周士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权利人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原告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经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收录、放映以上权利人拥有的《X》、《害怕》、《加油》、《精灵》、《距离》、《天使心》、《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真材实料的我》等12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在经营场所的歌库中删除《X》、《害怕》、《加油》、《精灵》、《距离》、《天使心》、《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真材实料的我》等12部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67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起诉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正版DVD封面、封底、内页、DVD光碟;4.《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一份;证据3—4共同证明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将对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起诉等的权利授权给原告。5.证据保全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55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6.收费标准公告两份,证明版权使用费“12元/天/终端”的法律依据。7.消费单据,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分摊到被告在本案应承担277.8元(场所消费198元+公证费用2580元=2778元,分摊到同批取证的120首作品,每首作品是23.15元,本案12首作品索赔277.8元)。被告金满地俱乐部辩称:被告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同意删除原告主张的上述歌曲,但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希望减少赔偿金额。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音像协会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由林俊杰演唱的《X》、《害怕》、《加油》、《精灵》、《距离》、《天使心》、《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真材实料的我》等十二部音乐电视作品的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封底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内页注明:《X》、《害怕》、《加油》、《精灵》、《距离》、《天使心》、《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真材实料的我》十二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与音像协会(合同甲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内容为:1.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3.甲方可授权海外同类组织管理乙方授权的权利。4.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5.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3月2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根据音像协会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俞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徐佳蔚与音像协会的代理人郑育蔓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新工业区1区1号,名称标识为“金满地俱乐部”的处所三层311房间。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郑育蔓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处进行消费。公证员俞某首先检查证实了由郑育蔓提供的用于取证的摄像设备的存储空间为空白状态。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郑育蔓在包房内设置的歌曲点播系统上点播了《X》、《害怕》、《加油》等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一百二十首音乐电视作品(歌单详见公证书附件)。上述曲目播放的同时,郑育蔓使用上述的摄像设备对以上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编号:583031)、“结帐单”一张(流水号:0302-004)以及带有“金江湾娱乐发展有限公司”、“金满地俱乐部”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员俞某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与摄像的过程,并将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2016年3月11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551号《公证书》,并证实光盘刻录内容与现场摄像实际情况相符。为调查取证,原告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580元,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198元。原告音像协会在本案中主张被告金满地俱乐部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的《X》、《害怕》、《加油》、《精灵》、《距离》、《天使心》、《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真材实料的我》十二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另查明,金满地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新工业区一区1号A座,于2014年11月4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娱乐。经核对,被控侵权歌曲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碟中的涉案歌曲播放画面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收录、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立案的案由定为著作权权属纠纷有误,予以更正。一、关于涉案作品来源是否合法及其著作权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在导演的统一构思下,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各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作活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原告提供《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封底版权声明、内页、光盘视频画面等证据已证实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故本院对上述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像协会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音像协会)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音像协会根据法律规定及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三、关于被告金满地俱乐部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及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的《X》、《害怕》、《加油》、《精灵》、《距离》、《天使心》、《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真材实料的我》等音乐电视作品储存在其点播系统中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偿点播放映服务,被告的储存和放映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已经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原告音像协会要求被告从其歌库中删除涉案作品、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作品的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时间、被告金满地俱乐部经营场所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被告金满地俱乐部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7200元。关于原告音像协会要求被告金满地俱乐部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问题。经查,音像协会为进行证据保全而支出公证费2580元、场所消费198元,共计2778元,分摊到同批取证的120首作品,每首作品是23.15元,本案12首作品,索赔277.8元,属于音像协会为制止金满地俱乐部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金满地俱乐部依法应予以赔偿。故,对于原告音像协会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金满地俱乐部应赔偿原告音像协会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合共7477.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满地俱乐部立即从其歌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X》、《害怕》、《加油》、《精灵》、《距离》、《天使心》、《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真材实料的我》。二、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满地俱乐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477.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满地俱乐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温艳华人民陪审员 邓淑芬人民陪审员 赵秀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德锋书 记 员 林靖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