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涛、曾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曾桂英,李军,曾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曾桂英。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曾秀英。申请执行人王涛依据本院(2017)桂030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桂英、李军、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社保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7)桂030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