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万保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万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7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万保,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2017年5月5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万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思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万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5月4日,被告人谭万保通过手机软件“陌陌”与陈某某约定毒品交易。同日19时50分许,谭万保在本市武侯区锦江路486号一无名商铺门口处,将一包净重1.0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二人交易完成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谭万保身上查获人民币200元及用于毒品交易联系的Iphone5s手机一部,从陈某某处查获一包净重1.03克的甲基苯丙胺及购买毒品时谭万保找给陈某某的一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本院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封存、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万保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谭万保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谭万保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出示的指控证据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谭万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万保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万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万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万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作案工具Iphone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宋 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