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世恒与刘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恒,刘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第3940号原告:胡世恒,男,1945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萧县。被告:刘传军,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恒诉被告刘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世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世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世恒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世恒承担。审判员 朱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