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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彦与张克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张克芳,谢石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彦,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克芳,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石凡,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与被执行人张克芳、谢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张克芳、谢石凡按份共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县金星大道旁新地﹒东方明珠三期*栋***号的房产。2017年8月23日,买受人张某某以711900元最高价竞得。同时,因上述财产已经拍卖成交,应解除其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长沙市望城县金星大道旁新地﹒东方明珠三期*栋***号房屋的查封。二、长沙市望城县金星大道旁新地﹒东方明珠三期*栋***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某某所有,上述权利至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某某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