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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39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飞,赵东武,吕西磊,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39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飞,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东武,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吕西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吴昊,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飞、赵东武、吕西磊、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了(2016)鲁1702执1392号之五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昊、吕西磊银行存款,现因本案的债务已偿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昊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和平路支行账号62×××71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吕西磊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分行营业室账号62×××70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