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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九峰镇尚九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材料款52850元及利息313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7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然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57948元(含执行费76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76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负担(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代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