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曾再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屏风村民委员会彭家岭村第七村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再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屏风村民委员会彭家岭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曾再华,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屏风村民委员会彭家岭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环路彭家岭村。负责人:彭润福,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602号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星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