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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新荣、袁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荣,袁玉红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6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新荣,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毕业,系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建民,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光辉,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玉红,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毕业,系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代理检察员李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新荣及其辩护人陈建民、李光辉,被告人袁玉红及其辩护人张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建议延期、恢复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875号(国寿小区1号楼),经营范围为土特产、珠宝、手表、包;一般货物进出口业务,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为崔某(另案处理)。公司成立之后,崔某任命被告人田新荣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成立之后,由业务员对外宣传,接受上门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从事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业务。2014年1月之前,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吸收资金536.2万元。2013年5月,崔某在远大南北苑成立中金国礼丰岩国际珠宝分公司(未注册登记),主要从事对外吸收资金和黄金珠宝售卖工作,但是由于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办下来,该公司经营到2014年1月关门,在此期间,崔某安排被告人袁玉红担任中金国礼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2014年1月之前,中金国礼办公点共吸收资金322.6万元。2014年1月,中金国礼业务合并到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某安排袁玉红和业务员到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合并之后,崔某安排田新荣、袁玉红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共同全面负责公司业务。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吸收资金654.1986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交了委托投资借款合同、借据、承诺函、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人崔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郑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新荣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田新荣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田新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新荣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田新荣不具备该企业的高管和核心领导,不应对此管理和集资的总额负责。2、涉案的金额存在变动情形,审计报告不准确。3、田新荣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田新荣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袁玉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袁玉红辩护人辩称: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2、被告人袁玉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袁玉红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客观危害较小,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案发后袁玉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退赃。经审理查明,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875号(国寿小区1号楼),经营范围为土特产、珠宝、手表、包;一般货物进出口业务,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该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为崔某(另案处理)。该公司成立之后,崔某任命被告人田新荣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由业务员对外宣传,接受上门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从事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业务。2014年1月之前,焦作市丰岩公司共吸收资金536.2万元。2013年5月,崔某在远大南北苑成立中金国礼丰岩国际珠宝分公司(未注册登记),主要从事对外吸收资金和黄金珠宝售卖工作,但是由于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办下来,该公司经营到2014年1月关门,在此期间,崔某安排被告人袁玉红担任中金国礼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2014年1月之前,中金国礼办公点共吸收资金322.6万元。2014年1月,中金国礼业务合并到焦作市丰岩国际有限公司,崔某安排被告人袁玉红和业务员到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合并之后,崔某安排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共同全面负责公司业务。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吸收资金654.1986元。另查明,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在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崔某给被告人田新荣安排有车牌照为豫H×××××黑色尼桑轩逸轿车使用,给被告人袁玉红安排车牌照为豫H×××××黑色尼桑轩逸轿车使用。现该两辆轿车已被扣押。再查明,被告人田新荣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共取得佣金15.0275万元;被告人袁玉红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共取得佣金2.905万元。其中被告人袁玉红已将佣金2.905元退缴。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资群众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和相关书证投资群众祁国栋、于建萍、郑某、刘高潮等人的报案材料、陈述、借据、委托投资借款合同等书证,证实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田新荣、袁玉红,鼓动不特定群众向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田新荣供述,证实田新荣是2012年11月份丰岩公司刚成立时去的。老板是崔某,崔某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常去公司。田新荣是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袁玉红也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协助田新荣管理公司,崔某给田新荣传达公司的事项,田新荣再给业务员开会,让业务员开展公司的业务为丰岩公司融资。田新荣负责公司员工的管理,管理公司融资业务等。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各项事物都是田新荣和袁玉红一起负责,主要工作就是面向社会群众,以高额利息吸收资金。业务员介绍群众去公司存钱,多数都是业务员的亲戚朋友们。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印制有宣传页,业务员拿着宣传页见到客户就会给他们发。田新荣和袁玉红的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还有提成,提成是按完成任务的千分之一奖励,田新荣和袁玉红没有固定任务,只要有客户存钱就给提成,业务员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完成任务的话可以拿基本工资加奖金,基本任务是50万元,每月递增,前台每月1500元,原爱勤和牛某的工资是每月2500元,他们每月任务是20万元,也是递增,完成任务发工资和提成。日常办公的支出是田新荣管理,田新荣签字之后交给财务,财务再找崔某签字,然后财务再支出,其他支出都是崔某直接支配。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房子是租的,公司就是一些办公用品,崔玉香给田新荣和袁玉红每人配了一辆黑色尼桑轩逸轿车,田新荣的车牌照是豫H×××××,袁玉红的车牌照是豫H×××××,车辆所有人焦作市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让田新荣、袁玉红使用的。2、被告人袁玉红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崔某让袁玉红在南北苑经营丰岩中金国礼黄金首饰店当副总经理。这个店的手续一直没有批下来。2014年2月份,崔某让袁玉红去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袁玉红任副总经理。丰岩公司的实际老板是崔某,崔某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崔某经常不去公司。田新荣是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袁玉红也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协助田新荣管理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还是田新荣在负责,业务员有张某2、刘某2、贾某、芦爱香、李某等人,业务员是田新荣负责管理,崔某给田新荣传达公司的事项,田新荣再给业务员开会,让业务员开展公司的业务,为丰岩公司融资。袁玉红协助田新荣管理公司员工。田新荣就是负责公司的各项管理,但是田新荣不管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财务实际是崔某在管理,田新荣给公司员工开会说崔某非常有实力,介绍崔某经营的公司情况,鼓励大家完任务多融资。丰岩公司的主要工作就是面向社会群众,以高额利息吸收资金。业务员介绍群众去公司存钱,多数都是业务员的亲戚朋友们,这些人员都不固定。公司印制有宣传页,给客户们发。公司的日常办公的支出是田新荣管理,其他支出都是崔某直接分配。公司房子是租的,崔某给袁玉红和田新荣每人配了一辆黑色尼桑轩逸轿车,田新荣的车牌照是豫H×××××,车辆所有人焦作市新区天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玉红的车牌照是豫H×××××,车子是让使用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张某1是崔某弟弟崔朋涛的同学,在崔朋涛的要求下担任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其没参与经营,也不了解公司是干什么的。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在崔某的邀请下担任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挂名当股东,其没开过工资,没领过福利或奖金。3、证人乔某证言,证实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其妻子崔某开办的。2012年12月成立,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是田新荣,公司主要是吸收老百姓的存款供崔某使用。2013年3月份,崔某开了丰岩国际的分店,取名中金国礼,总经理是袁玉红,有售卖珠宝业务和吸收存款业务。因为乔某与崔某是夫妻,丰岩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使用的是嘉和联创公司的合同。4、证人何某证言,证实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嘉和联创投资公司的合同是崔某要求的,乔某安排让使用其制作的。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田新荣任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是田新荣让其去上班的。自己和朋友在丰岩公司投的钱都取不出来了。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中金国礼成立后崔某要求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群众一般都是转账,把钱转到袁玉红的银行卡上,由其负责办理,钱到袁玉红的卡上后,再转账给崔某。7、证人崔某证言,证实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2012年12月3日申请注册成立的,2012年12月18日正式开业,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公司注册时法人是崔某,2013年7月份之后法人变更成了张某1,崔某是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实际老板,2013年3月份,崔某在焦作市解放路北苑门口开了一家丰岩国际的分店,这个店只有业务部,主要是那个位置人多,便于开展业务,就设立了一个营业点。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田新荣和袁玉红,田新荣主要负责人民路山阳商城北门对面的公司,袁玉红负责焦作市解放路北苑门口的公司,2013年底焦作市解放路北苑门口的公司关门了,把所有的业务全部转到人民路山阳商城北门对面的公司,总经理还是田新荣和袁玉红两个人,他们两个都全面负责公司,所领的工资,所配的车都是一样的。公司分财务部和业务部两个部门,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公司原来的出纳是牛某。于2014年2、3月份换成了原某,业务部由总经理田新荣和袁玉红共同负责,业务员有邢志明、张某2、刘某2、贾某、芦爱香、李某等人负责公司的融资业务,也就是拉投资客户到公司投资理财,前台人员有王莎莎,负责接待客户。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工作就是面对社会群众,以高额利息吸收资金。同时也经营土特产和黄金、首饰。经营酒店,土特产需要用钱,从银行不好贷款,崔某就自己吸收公众存款了。通过总经理和业务员介绍群众去公司存钱。刚开业的时候月息是3分,到2013年9月降到月息1分5到月息1分8。公司印有丰岩国际字样的纸抽等物品。丰岩国际分别用名人名家会馆,天天小额贷款公司做过宣传,吸引投资群众来公司存款。群众一般都是转账,公司刚成立时用的是牛某的银行账户,基本上哪个银行都有,后来公司办有POS机,群众都是在公司刷的POS机,POS机是用郭某交通银行的账户,还有极个别的投资群众到公司交现金。钱都用到名人名家饭店和名人名家会馆了,还有一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支出了,包括装修,购买车辆、工资、提成等方面了。丰岩国际给投资群众出具的三方合同,丰岩国际给投资客户出具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借据和承诺函三样。其中借款合同中甲方是出资方是投资方,乙方(借资方)是温县彭涛怀药有限公司,丙方(投资管理方)是焦作市嘉和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嘉和联创投资公司的老板乔某是其丈夫,丰岩国际不是投资公司,乔某的焦作市嘉和联创投资公司是投资公司,所以崔某就用乔某公司的合同,丰岩国际和焦作市嘉和联创投资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牵连。崔某的名人名家饭店和名人名家会馆用了1000多万元,丰岩国际人民路山阳商城,装修花了60多万元,办公室用品花了30多万元,解放路北苑公司转让费、装修、办公用品共计花了300多万元,另外还有工人工资和提成从2012年12月份到2014年9月份共计开销3000万元左右。丰岩国际吸收来的资金都打给崔某了,崔某直接都用到名人名家饭店、名人名家会馆了,没有借据,公司账目上也不显示,丰岩国际的账目只有吸收存款的账目,具体用到哪里了是崔某一个人说了算。8、证人牛某、原某、韩某、刘某1的证言,均证实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老板是崔某,总经理是田新荣,负责各项事务,袁玉红是副总经理,协助田新荣工作。四证人均担任过财务人员,对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吸收的存款进行统计,兑付利息,转账等工作。9、证人贾某、李某、芦爱香、刘某2、张某2、霍某、张某3证言,均证实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老板是崔某,总经理是田新荣,负责各项事务,袁玉红是副总经理,协助田新荣工作。其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就是向群众介绍公司情况,以高息吸收资金。四、书证1、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及工商变更资料,证实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12年12月11日。法定代表人崔某,经营范围是一般货物进出口业务,销售土特产、珠宝、手表、包。2013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1。2、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制作的客户投资表、返还客户本金明细表、芦爱香提供的转款凭条、客户投资明细表、业务员提成表、财务报表,证实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在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记载。3、银行交易明细以及相关财务人员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明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流向。4、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资表,证实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的工资和提成情况。5、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将其扣押的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涉案物品移交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6、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7、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实发破案情况和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到案情况。8、交通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出具的现金解款单,证实被告人袁玉红向焦作市山阳区打非办退缴佣金的情况。五、鉴定意见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世会[2017]会鉴字第012号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1、依据报案群众提供的报案材料以及合同书等资料,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同金额为1512.9986万元,涉及81人,返还利息金额为75.1061万元、报案群众损失金额为1437.8925万元。其中,2014年1月1日前中金国礼办公点吸收合同金额322.6万元,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吸收合同金额536.2万元,返还利息金额为45.0104万元、报案群众损失金额813.7896万元。2014年1月1日后总计吸收合同金额654.1986万元,返还利息金额为30.0957万元、报案群众损失金额624.1029万元。2、依据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所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田新荣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共取得佣金15.0275万元;袁玉红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共取得佣金2.90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焦作市丰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新荣、袁玉红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玉红主动退缴了所得佣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田新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田新荣不是该企业的高管和核心领导,不应对此管理和集资的总额负责;涉案的金额存在变动情形,审计报告不准确;田新荣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田新荣系本案从犯”,与庭审中法庭查明的被告人田新荣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大,在管理该公司、管理公司的人员中田新荣均起到主要作用不符,关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报告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未提出重新鉴定,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异议理由。其自首要件不成立,故被告人田新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袁玉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案发后被告人袁玉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退赃,予以采纳。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被告人袁玉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袁玉红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客观危害较小,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被告人袁玉红在公司系高级管理人员,且工资待遇均与被告人田新荣一致,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新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被告人袁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二、本案赃款和被告人田新荣违法所得佣金15.275万元继续追缴,返还投资群众。三、被告人袁玉红违法所得佣金2.90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投资群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继林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罗蒙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