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郑家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8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家明(自报),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家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郑家明醉酒后驾驶川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建业路大本营饭店时,与路边停放的粤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家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家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7.6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家明的供述、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家明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郑家明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郑家明向被害人刘某赔偿了损失人民币2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家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家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家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郑家明向被害人刘某赔偿了损失,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郑家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家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