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潘志明与被执行人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明,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潘志明,男,汉族,1960年4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同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明与被执行人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执3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