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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徐崇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徐崇法,张子波,张先刚,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移风店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4405-7。负责人解健,主任。被执行人徐崇法,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子波,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先刚,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魏刚,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徐崇法、张子波、张先刚、魏刚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