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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小军、吴春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军,吴春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军,男,1993年5月4日出生,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吴春相,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吴小军与吴春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小军于2017年8月30日以已和被执行人吴春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26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谢菊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