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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邯郸市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甲45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汲彬、陈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邯郸市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丛人社监罚字(2016)第1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邯郸市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不存在,其名称现已变更,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被处罚主体有误,依法应不准予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丛人社监罚字(2016)第1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人民陪审员  王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