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都县人民法院、张成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人民法院,张成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成望,男,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宁都县人民法院诉张成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刑初10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成望应支付申请人宁都县人民法院案款1.05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57.9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53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成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刑初1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