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恒敏、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恒敏,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黄恒敏,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江滨路9、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480272-7。法定代表人罗小玉。黄恒敏与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恒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缴纳的租金1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四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恒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恒敏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