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武市天同安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武市天同安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晒口新丰村新埔组下坑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89361892H。法定代表人:李少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邵武市天同安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176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850916451。法定代表人:林珍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武市天同安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卫平审判员  郑宗岳审判员  黄天智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