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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浦环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漳浦恒茂电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环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漳浦恒茂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035号申请执行人:漳浦环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赤湖镇沙荒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91921297T。法定代表人黄振宇,经理。被执行人:漳浦恒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赤湖污染集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845015315。法定代表人吴俊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环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浦恒茂电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环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漳浦恒茂电镀有限公司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203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