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正祥、谢德珍等与姚建德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祥,谢德珍,姚建德,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461号原告:姚正祥,男,194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原告:谢德珍,女,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银,系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德,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2巷1号。法定代表人:张正伦。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懿,系公司员工。原告姚正祥、谢德珍与被告姚建德、罗言、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正祥、谢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姚正祥、谢德珍负担。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家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