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康景栌与康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景栌,康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165号原告:康景栌,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康世武,男,现年40周岁,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景栌与被告康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景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景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景栌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