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伟、陈明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陈明霞,张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福建��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明霞,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晓斌,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陈明霞、张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货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280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陈明霞、张晓斌的其他执行案件过程中已于2013年1月23日拍卖了陈明霞、张晓斌所有有的位于武平县××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武国用××号),拍卖款已于2013年3月5日分配完毕。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当地社区居民委会了解,平时未见陈明霞、张晓斌夫妻,不明其去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 佩 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少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