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贺增文与李金灵、许琼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增文,李金灵,许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贺增文,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现住易门县。被执行人李金灵,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执行人许琼梅,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425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94元,缴纳申请执行费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金灵、许琼梅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不能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李金灵、许琼梅自愿将其二人经营的坐落于三元村×组,大红池塘的两个靠简易房边的鱼塘,加房前的空地及简易房子7间大概面积6亩左右抵给贺增文经营,租金抵扣该案案款,经营期限10年。前五年按三万一年租金抵扣,后五年随市场价增长,具体多少租金届时由双方协商决定。由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满。应申请人的要求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金灵、许琼梅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应的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刘桂仙审判员 乐应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文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