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晓霞、皮家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霞,皮家浩,吴余鹏,济宁鹏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霞,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家浩,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现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余鹏(曾用名吴余波),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审被告:济宁鹏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鲁兴欣苑1号楼东单元九层907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印,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晓霞因与被上诉人皮家浩、原审被告吴余鹏、济宁鹏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晓霞于2017年8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晓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晓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杨晓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善书审 判 员 史海洋审 判 员 史宝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潘玉清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