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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豫D×××××号面包车沿汝州市丹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丹阳路与望嵩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相关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